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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惩戒失信房地产企业及个人
作者: 发布日期:2017/7/27 来源: 点击次数:2627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出37条惩戒措施,对失信的房地产企业、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

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37项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30.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2.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33.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5.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36.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7.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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